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686號楊曉鶯(原名陳曉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76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曉鶯(原名陳曉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68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曉鶯(原名陳曉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6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楊曉鶯(原名陳曉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