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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237號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家禎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2件及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2年度簡上字第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上訴人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
家禎之準備筆錄影本2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3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0-05
- 更新日期:112-10-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