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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669號洪呈榛(原名洪淑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86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呈榛(原名洪淑珍)之裁定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69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呈榛(原名洪淑珍)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9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洪呈榛(原名洪淑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