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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721號喬爾舜石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智榮、李昭玫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喬爾舜石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智
榮、被告李昭玫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72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下午2時28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