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944號徐玉如之 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2年度訴字第29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玉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徐玉如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連晨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4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住同上
被   告 徐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捌佰貳拾玖元,暨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