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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王豪源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豪源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11號原告陳吉豪與被告王豪
源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現
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
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