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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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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741號徐秉瑄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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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小字第274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2741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陳清源間
      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31日下午2時33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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