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900號李安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簡字第19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安鈞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1900號李安鈞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安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1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安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李安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商品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