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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113號陳群傑(即陳廼淡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平字第133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群傑(即陳廼淡之繼承人)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311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群傑(即陳廼淡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平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