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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陳世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世勇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陳世勇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33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陳世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