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85號江正鈞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開112毒聲字第28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江正鈞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285號江正鈞觀察勒戒案件,應受送達人江正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股別: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毒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正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