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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李偉光*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偉光*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偉光*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下午2時1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張靖淳 住同上
被 告 李偉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