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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林城發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偵聲字第2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城發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與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林城發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城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城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