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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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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林城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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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霖112偵聲字第2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林城發裁定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與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林城發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
         應受送達人林城發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偵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城發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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