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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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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1號和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景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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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建字第1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和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景裕之判決
   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121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和亞國際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景裕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周瑞鴻  
被   告 和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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