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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76號黃玉蘭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壬字第2117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玉蘭之優先承買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176號債權人盧明山等與債務人黃寶月、黃玉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各土地共有人於文到15日內,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聲明優先承買時,請敘明承買第幾標之不動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