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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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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4185號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楊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及取消庭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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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讚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
          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王振樂、鄭凱仁(原名:
          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王怡婷、陳文隆、陳建
          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玉、陳明成、陳明珠、陳
          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明國、陳春子(原名:蘇
          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孫秀鳳、陳崇雄、陳君
          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陳亮吉、陳世邦、陳
          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翰、陳盈芸、廖振翔、
          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麗香、陳娟娟、陳俊維
          、楊德貴、楊德發、李秋瑩、楊松頴、楊松樺、楊淑
          惠、陳志誠、陳韋志、陳明裕、陳怡成、三鈦建設開
          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之判決正本及取
          消庭期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原告林裕人與被告陳讚
          生、陳讚福、陳萬鐘、周盧雙美、洪陳美麗、陳順鐵
          、王振樂、鄭凱仁(原名:王振壽)、陳色云、王怡雯
          、王怡婷、陳文隆、陳建華、陳建興、陳美雲、陳美
          玉、陳明成、陳明珠、陳明立、陳明安、陳明山、陳
          明國、陳春子(原名:蘇陳春子)、陳春綢、廖惠珍、
          孫秀鳳、陳崇雄、陳君漢、陳伯豪、陳伸泰、陳志翔
          、陳亮吉、陳世邦、陳玉民、陳富雄、陳尚文、陳韋
          翰、陳盈芸、廖振翔、李孝楨、陳彥超、陳建中、陳
          麗香、陳娟娟、陳俊維、楊德貴、楊德發、李秋瑩、
          楊松頴、楊松樺、楊淑惠、陳志誠、陳韋志、陳明裕
          、陳怡成、三鈦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宇新國際投資有
          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取消
          庭期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4185號
原   告 林裕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讚生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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