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曾采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光112單禁沒字第38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曾采琳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曾采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曾采琳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采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65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