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98號陳燕萩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燕萩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29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燕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廖竪南  
相  對  人  陳燕萩  
            王川溢  
            李芳梅 
            陳宣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芳梅、陳宣銘、陳燕萩、王川溢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