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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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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5184號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百志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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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捷112年度司票字第1518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百志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5184號聲請人洪若堯與相對人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百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5184號
聲 請 人 洪若堯
相 對 人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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