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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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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字第142號蔡宗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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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秩法112年度北秩字第1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宗龍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
   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字第142號蔡宗龍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蔡宗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蔡宗龍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7月18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629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扣案之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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