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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1623號辛伯樂之視為撤回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小字第16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辛伯樂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623號原告蔡沛承與被告辛伯
樂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函一件,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