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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8號JOSHUA ALEXANDER BROWN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JOSHUA ALEXANDER BROWN 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7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JOSHUA ALE
XANDER BROWN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李知行
被 告 JOSHUA ALEXANDER BROW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9,728元,及其中新台幣785,874元,自
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