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8號JOSHUA ALEXANDER BROWN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JOSHUA ALEXANDER BROWN 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67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JOSHUA ALE
      XANDER BROWN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李知行  
被   告 JOSHUA ALEXANDER BROW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9,728元,及其中新台幣785,874元,自
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