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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00號楊莉玲即楊麗玲(即楊瑞祥繼承人)之是否同意應買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司執公字第50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莉玲即楊麗玲(即楊瑞祥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7日112北金職二字第4號是否同意應買通知1件。(拍賣時間:112年5月24日上午11時,拍賣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500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司執5000)等與債務人楊莉玲即楊麗玲(即楊瑞祥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