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劉昌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子112聲字第129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昌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劉昌城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
應受送達人劉昌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股 別:子股
書記官:涂曉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昌城 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昌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劉昌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略)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