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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942號林千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千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千慧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
原 告 黃瀞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林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
參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