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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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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638號劉明貴(原名蔡明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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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明貴(原名蔡明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638號原告保住交通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明貴(原名蔡明貴)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638號
原   告 保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段培琛
被   告 劉明貴(原名蔡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490-N7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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