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000021號林千慧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千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千慧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瀞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千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