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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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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聲字第000021號林千慧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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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千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千慧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瀞儀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千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4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
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
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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