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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02995號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派宏、謝靜儀之民事變更聲明
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2995號原告李漢生與被告王派
宏、謝靜儀、廖子盈、蔡沛辰、林雅容間損害賠償事
件,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