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簡清文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簡清文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聲請人盧伯熏與相對人簡清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
聲 請 人 盧伯熏
相 對 人 簡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檔案下載
- 112年度司票字第14290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8-09
- 更新日期:112-08-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