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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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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69號鍾紹彥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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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041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紹彥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4169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紹彥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主旨節本):
(一)扣押存款命令:禁止債務人鍾紹彥(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942280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吳興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二)扣押薪資命令: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鍾紹彥(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942280號)在說明二所示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所示扣押金額部分對第三人主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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