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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金月之民事支付命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速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債權人林金月之支付命令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林金月與相對人巨龍山莊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余彩娥
曾彩蓮
陳文茶
黃麗萍
林金月
陳武牆
吳翠華
徐慧俐
田種禾
彭毓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巨龍山莊
法定代理人 高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彩娥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彩蓮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麗萍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月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武牆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翠華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慧俐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田種禾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毓中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