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44號孔慶芬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婚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孔慶芬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44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孔慶芬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