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林孟勲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孟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原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孟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訴訟代理人 顏雅欣
楊恩瑞
陳建宇
被 告 林孟勲
上列當事人間因贓物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一
Dyson廠牌吹風機(型號HD-08,顏色:黑色)
2臺
二
造型器(型號HS-05,顏色:鎳金色)
1臺
三
Dyson廠牌吸塵器(型號:V15 SV22 Total Clean,顏色:銀銅色)
2臺
四
Dyson廠牌吸塵器(型號:V15 SV22 Fluffy,顏色:銀藍色)
2臺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