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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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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林孟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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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孟勲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原告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孟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214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訴訟代理人  顏雅欣  
            楊恩瑞  
            陳建宇  
被      告  林孟勲   
上列當事人間因贓物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78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Dyson廠牌吹風機(型號HD-08,顏色:黑色)
2臺

造型器(型號HS-05,顏色:鎳金色)
1臺

Dyson廠牌吸塵器(型號:V15 SV22 Total Clean,顏色:銀銅色)
2臺

Dyson廠牌吸塵器(型號:V15 SV22 Fluffy,顏色:銀藍色)
2臺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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