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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劉啟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劉輝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啟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劉輝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啟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劉輝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俊鴻
相 對 人 劉啟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
劉輝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
劉進德(兼劉廖玉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