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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227號鄧文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92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文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2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文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2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被 告 鄧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