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87號邱麗慧之查封登記函、定期履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143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麗慧之查封登記函、定期履勘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438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麗慧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