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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3號樂浩忠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樂浩忠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3號聲請人朱彥瑋與相對人樂浩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843號
聲 請 人 朱彥瑋
非訟代理人 朱彥豪
相 對 人 樂浩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