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99號黎鴻發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鴻發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29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黎鴻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黎鴻發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4,564元,及其中新臺幣36,040元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98,839元自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79,552元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8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4,5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