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0號張譽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譽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譽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張瀞尹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張晃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合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譽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0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譽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張瀞尹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張晃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