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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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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陳柏宇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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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柏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柏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陳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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