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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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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78號吳秝珍即吳宜蓁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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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秝珍即吳宜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秝珍即吳
    宜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高主內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吳燕菁  
被   告 吳秝珍即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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