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000078號吳秝珍即吳宜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道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秝珍即吳宜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秝珍即吳
宜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宣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8號
原 告 高主內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吳燕菁
被 告 吳秝珍即吳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伍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道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