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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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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329號洪鳳姿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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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鳳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2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鳳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32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楊尚諭 
被   告 洪鳳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二
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310元
合    計          3,310元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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