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283號余潣宏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2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潣宏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283號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余潣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28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吳昶毅
被 告 余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參仟貳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