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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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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59號柯渂蕾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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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渂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渂蕾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柯渂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
至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息計算  1 13,514元 自98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違約金計算  1 157,031元 自98年4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三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息(百分比) 1 28,602元 98年3月24日  9.99%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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