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159號柯渂蕾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柯渂蕾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柯渂蕾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1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柯渂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一
至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息計算 1 13,514元 自98年4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違約金計算 1 157,031元 自98年4月24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違約金
附表三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息(百分比) 1 28,602元 98年3月24日 9.99%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