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077號黃曉君(原名黃子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曉君(原名黃子珊)之判決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黃曉君(原名黃子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黃曉君(原名黃子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