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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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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15號劉裕耀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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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正112年度聲字第13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劉裕耀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1315號劉裕耀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劉裕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裕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裕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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