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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江盈慧即江蕋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盈慧即江蕋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江盈慧即江蕋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江盈慧即江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