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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1號楊宗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新112訴字第87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宗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871號楊宗漢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宗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股別:新股
書記官: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俊成
被 告 楊宗漢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俊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鈺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