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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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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2286號李班克(原名:李云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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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小字第22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班克(原名:李云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286號原告外交部與被告李班克(原名:李云云)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286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林利庭
            洪瑮蓁
被      告  李班克(原名:李云云)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309.4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5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08-08
  • 更新日期:112-08-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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