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香蕉船美語數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宥恩(原名:卓芬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蕉船美語數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宥恩(原名:卓芬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蕉船美語數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卓宥恩(原名:卓芬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靖祥
被 告 香蕉船美語數位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05,9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989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07
- 更新日期:112-08-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